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,但乡村治理中存在诸多问题,进行乡村“三治合一”治理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。应提高对“三治合一”的重视程度,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逻辑关系,科学建设治理体系。
一、乡村振兴战略与“三治合一”治理体系分析
(一)乡村振兴战略
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,强调要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基础上,根据产业兴旺、乡风文明、生态宜居以及生活富裕等要求构建完善的城乡融合发展体系,促进农业农村向现代化发展。2017年我国初步明确了这一任务,之后于2020年形成了基础的制度框架与政策体系,预计将在2035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,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。
(二)“三治合一”治理体系
“三治合一”指的是农村治理体系需坚持党委领导、政府负责、社会协同、公众参与与法治保障等基本原则。其中“三治”指的是自治、法治与德治。相比于其他治理模式,“三治合一”治理属于多元化治理模式,不仅考虑了政府,也将市场与人民群众纳入到了治理主体当中,更符合农村的发展情况,可以改善村民的生活现状。且“三治合一”治理模式比其他短期政策的稳定性、程序性以及规范性更突出。
二、乡村振兴视野下乡村“三治合一”治理体系的内在逻辑
从主体角度来看,“三治合一”当中的各个主体是提高乡村治理水平的关键力量,可以通过多元化的主体增强乡村治理的规范性。“三治合一”不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控制模式,融入了市场与村民等主体,优化了治理力量。其次,从规范角度来看,“三治合一”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需要自治章程、道德规范以及法律体系等规范的支持,从而促进乡村建设。
(一)法治是建设基础
乡村治理体系必须以法治为基础,且无论是德治还是自治都不能与法治产生冲突,只有充分尊重法治、维护法治的权威才能够有效开展乡村建设工作,促进乡村振兴的实现。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应充分落实以人民为意志的法律,增强村民对法律的了解与认同,便可以增强农村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。同时,在乡村治理中也需要保障村民的自治权限,明确村民自治的法律条例,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和指导自治工作,保障村民遵守法律。
(二)自治是主要内容
在长期发展过程中,我国乡村治理保存了自治习惯。新中国成立后,政府部门创新了行政区划并完善了自治行为与内容的相关法律体系,但是自治仍然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。当前,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,进行乡村自治应灵活应用新的治理思想、治理规范与治理方法,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自治内容,为村民自治注入新的活力与生机。在构建“三治合一”的治理体系时应构建多元化主体,实现多元化主体的合作协商,提高自治水平。
(三)德治是关键部分
法治、自治与德治之间是相互促进的,需要在以法治为基础、以自治为主体的同时提高对德治的重视程度。乡村治理的历史悠久,积累了大量的精神结晶,在矛盾处理中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。无论是政府治理还是村民自治都十分重视德治的作用,希望通过德治弥补法治的漏洞,使乡村治理向人性化与柔性化方向发展。
三、乡村“三治合一”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问题
(一)德治体系更强大
近年来,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,但是仍然有九亿左右的人民在乡村居住,在长期发展中,德治一直是乡村治理的关键形式。且在新中国成立之前,统治阶级也一直坚持以德治为主的原则进行乡村治理,德治理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扎根了,很多基层部门也会采用道德教化的方式进行德治。因此,很多乡村地区仍然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约束村民的行为,比较注重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。法治建设较为薄弱,对乡村治理造成了阻碍。
(二)建设动力不足
改革开放初期,我国大力发展小农经济,提高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,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。但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,小农经济降低了利益连接的整体性。同时,在传统治理机制的影响下,在建设“三治合一”治理体系时,村民缺乏积极性,导致乡村治理困难重重,无法实现“三治合一”这一目标。同时,当前大多数乡村地区的青壮年都选择进城务工,剩下了大量的妇女、儿童与老人。
(三)作用不明显
乡村“三治合一”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的支持,而村民的综合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乡村治理的水平。但由于乡村缺乏青壮年劳动力,留守在乡村的村民存在受教育程度低、缺乏劳动能力等问题,导致人力资源结构失调,影响了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。
四、乡村“三治合一”治理体系建设策略
(一)加强法治建设
在进行乡村“三治合一”治理体系的建设时,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,增进村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,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。只有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才能让村民将法律法规当成信仰,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事。因此,司法机关与基层政府应积极开展乡村地区的普法教育工作,引导村民依法办事,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个人权益。同时,也应当为村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,让村民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。在普法教育过程中,司法机关与基层政府应通过简单的、喜闻乐见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,增强村民对法律的敬畏意识。
(二)调动村民的积极性
乡村“三治合一”治理体系的建设不仅与乡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,也与村民的个人利益有直接关系。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中,村民的收入结构十分单一,生活水平较低,因此很多村民都十分关注整体的经济发展情况。因此,很多地区在设置政策时会考虑到经济因素,提高村民的收入水平,也会寻找特色经济,调动村民的积极性,完善公共经济秩序,增强村民经济利益的关联性。当村民经济收入提高后,一些村民会自愿拿出一些收入当作乡村建设的资金,可以促进“三治合一”治理体系的发展。
(三)提高治理体系建设能力
乡村应充分挖掘人力资源中的优势,突破各种限制因素,从村民的角度考虑问题,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以及专家与外部人士的意见,提高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能力。应充分发挥基层政府与乡村精英的力量,增强村民的志愿精神,将地方经营与政府权威结合起来。也需要不断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,让其积极参与到治理体系的建设中。
作者:金周益
作者单位: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艺术学院
来源:《中国农村科技》2022年第1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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